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东莞 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管理,保障边角废料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边角废料内销网 络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 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 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第四条 在保证交易双方自由选择交易自主权的基础上, 相关边角废料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为交易双方提 供服务。
第五条 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 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为平台高效安全运行做好 日常维护及技术升级,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六条 海关、商务、供销社、公安、 生态环境、市场监 管等部门根据实际需求与平台联网运作, 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 对平台数据及交易过程进行审核、查询、实时监控。
第七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双方应根据平台指引注册 登记后, 方可在平台进行网络交易。
第八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平台的管理 要求和交易规则。
第九条 转让方申请交易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的,应当通过 平台向海关提出交易项目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按 照平台相关规则进行交易;买受方申请申购交易的,平台按其 申购交易标的类别审定企业申购资格。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申请资料,并对 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由平台运营单位发布交易 公告,告示相关信息,并公开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将交易 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通过网络交易内 销的边角废料,海关按相关审价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十二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平台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平台的管理要 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供销社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四条 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如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将按照相关诚信管理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一)以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进 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配合安排看样或者不按公告约定方式看样 的,转让方在组织看样时没有真实全面展示交易标的或转让方 交付标的与交易前出示样品或看样标的描述不符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四)恶意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
(五)买受方在参与竞买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 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六)哄抬价格、虚假交易等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的行为;
(七)违反平台运营单位相关诚信管理交易规则的行为。
对恶意串标、商业贿赂或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妨碍公平交 易等行为,交易平台一经发现,应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 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平台管理细则等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管 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由市商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