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

诚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市场买卖主体的依法经营,确保交易各方诚信交易、公开竞价有序进行,构建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东莞市商务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上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上参与交易的转让方、竞买方、买受方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出现的不良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不良交易行为

第三条  转让方企业的不良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拍卖公告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的;

(二)不按拍卖申请中承诺的看样方式接受买受方企业看样的;或者拍卖申请中没有设置看样方式而拒绝买受方企业看样的;

(三)展示标的与拍卖公告的描述明显不符或标的有重大瑕疵而未说明的;

(四)以权属不明、有权属争议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或其他假冒货品进行交易的;

(五)恶意串标或与买受方企业恶意串通、作虚假交易的;

(六)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七)签订合同时,擅自增加拍卖公告中未注明的附加条件,给买受方企业增加负担的;

(八)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

(九)拖延交付标的的;

(十)成交后以假冒或其他货品充当交易货品交付的;

(十一)成交后以不充分理由要求撤回拍卖项目或取消交易的;

(十二)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或其它违法的行为。

第四条  买受方企业的不良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因对拍卖公告理解错误、看样有误解、在竞价活动中操作有误、或因其他自身原因而放弃竞得货物的;

(二)因未现场看样或现场看样时未提出异议,而在拍卖成交后以废料的质量、含量、规格等各种理由拒绝履约、要求转让方私下议价、拒交货款或拖延付款的;

(三)因不具备相应受让资格导致交易无法缔约或交易解除的;

(四)恶意哄抬价格的;

(五)恶意串标或不同买受方企业委托同一人竞价的;

(六)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七)拖延或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

(八)拖延支付成交款项或拖延提取标的的;

(九)提取货物时存在骗取数量等欺诈行为的;

(十)交易过程中辱骂卖方企业的工作人员或扰乱卖方企业的工作秩序的;

(十一)交易过程中辱骂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或扰乱交易平台的工作秩序的;

(十二)寻衅滋事的;

(十三)与转让方企业恶意串通、作虚假交易的;

(十四)成交后以价格原因或其他不充分理由要求取消交易的;

(十五)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五条  出现不良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系统向平台运营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平台运营单位查明事实,明确双方责任。交易双方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交易平台处理交易纠纷和不良交易行为的依据。平台经调查并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扣划保证金。交易一方发生本规则第三条或第四条的不良交易行为之一的,由平台直接划扣保证金;

(二)转让方企业与同一买受方企业发生1次以上纠纷并且证实责任在于买受方企业的,转让方企业有权排除前述买受方企业作为竞价人参与转让方企业项目竞价。

(三)增加挂牌费用。有不良交易行为的交易方必须按此次交易标的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四向平台运营单位指定账户缴纳挂牌费用;未缴纳挂牌费用的,平台运营单位暂停该交易方参与在平台的其他交易活动。

(四)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网上交易累计不良行为达1次的,该保证金比例提高至2倍;网上交易累计不良行为达2次的,该保证金比例提高至3倍。从最后一次不良交易行为起,若2年内无新增不良交易行为的,保证金比例恢复正常。

(五)暂停交易资格。买受方企业累计不良交易行为达2次以上(含2次)的,暂停其交易资格1年。

(六)取消交易资格。买受方企业累计不良交易行为达3次以上(含3次)的,报主管政府部门同意后,永远取消其交易资格。

买方企业的不良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交易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暂停其交易资格或取消其交易资格。

(八)再拍卖差价补足。因买受方企业不良交易行为导致未缔约或缔约后拒不履行而导致对同一标的再拍卖,再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转让方企业有权要求原买受方企业补足差额。

(九)支付保管费用。买受方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取拍卖标的的,转让方企业有权要求买受方企业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十)支付诉讼费用。有不良交易行为的交易方承担因交易纠纷产生的所有诉讼、律师代理费用以及因纠纷产生的有关其它合理费用;平台运营单位可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和暂停参与在平台的其他交易活动。

(十一)移交司法部门。不良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涉嫌违反社会治安或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追究违约方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成交后,双方发生争议,且产生争议是由买受方企业的不良行为直接引起的,其中一方向平台书面提出调解申请,平台自收到书面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仍无法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转让方可直接取消买受方企业的买受资格并可对该拍卖项目重新拍卖,但转让方企业有不良行为的除外。

进入重新拍卖的,不影响平台对不良行为的继续处理,平台运营单位有权继续追究交易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平台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应当通过平台系统向交易双方反馈,系统的反馈视为送达。平台作出的不良交易行为的处理决定,应通过平台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标的物灭失、受损、封存等情况导致交易中止或交易双方无法正常履约,经平台认证后,平台不以不良交易行为处理。

 

第四章 平台责任监管

第九条  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平台运营单位负责对不良交易行为进行调解处理,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工作。本规则由平台运营单位实施,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平台运营单位负责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交易双方须给予配合并提供与交易活动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样本、项目及标的情况说明、看样登记表、看样视频、《废料买卖交易合同》、发票、收据、银行转账证明、标的物交付凭证等,交易双方不予配合或不能提供交易活动所有的相关材料的、交易的材料与交易事实不符的,平台运营单位可以此作为不良交易行为的依据,按本规则对不良交易行为作出处理。

平台运营单位发现参与交易的转让方、买受方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商务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平台运营单位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有关规定的,由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平台运营单位改正,提交整改报告;情节严重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对平台运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平台运营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二四年七月六日发

运营单位:东莞市拍卖行